10.3969/j.issn.1004-9517.2022.01.001
中美经贸协议背景下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界分研究
对于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界分,我国当下采取的标准为"指代一类商品"标准.这一标准并不能反映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本质区别.地理标志通用化的本质是"标示地理来源"功能的丧失,故应当引入"标示地理来源"标准.对于通用名称的判断范围,应当坚持以全国标准为主,同时严格限制相关市场标准的适用.《中美经贸协议》本质上是美方寻求更广泛的市场准入的尝试,对我国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界分提出了新的要求.《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虽然回应了《中美经贸协议》的要求,但是提供的保护水平过低,不利于地理标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符合《中美经贸协议》要求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地理标志的高水平保护.
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商标、中美经贸协议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2-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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