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1.11.003
侵害知识产权中返还侵权获利救济的定位及适用
完全赔偿原则及"差额说"是侵权损害赔偿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在适用返还侵权获利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时,是否应当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与权利人实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返还侵权获利的适用及其金额是否应当受权利人实际损失的限制,成为了理论上及实践中有待回答的问题.通过比较法考察,以及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获利救济方式的立法史和现行立法进行考察、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返还侵权获利宜作为独立的请求权.而无论是将返还侵权获利视为抽象的损失测算方式亦或是将返还侵权获利视为独立的救济方式,其在适用时均不应受限于权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而应关注于侵权人因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而获得的利润份额.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实际损失;返还侵权获利;利润剥夺
2021-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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