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1.10.002
公有领域作为著作权纠纷裁判理据的正当性——基于法理、规范、经济与道德的四维视角
通过对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公有领域虽存在规范体系缺位的不足,但其作为一种"活的法律"已被广泛适用于著作权纠纷的裁判实践中,即形成了规范体系上的残缺与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的二元悖反格局.在公有领域作为著作权纠纷裁判理据的正当性问题上,从法理、规范、经济与道德四维视角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公有领域作为著作权纠纷的裁判理据,兼具法哲学层面的自然法基础与功利论基础,符合著作权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且能够克服传统著作权裁判范式的局限与不足,深化和完善对著作权制度的体系化思维,为实现著作权纠纷司法裁判的妥当性目标引入切实可行的利益平衡机制,有益于著作权保护与公有领域繁荣的协同发展与共同实现.
著作权;公有领域;激励创新;立法目标;正当性
2020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青年项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治理规则的体系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视野下著作权权利体系优化研究"
2021-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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