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1.08.008
商标恶意抢注中域外主体被动使用行为保护之反思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裁判模式的构建
《商标法》第32条是否保护被动使用行为的争论由来已久,实践中对域外主体基于被动使用行为的主张亦缺乏统一的裁判模式.不同判决中采用的"否定式因素"及"肯定式因素"均有所不同.由于近年来商标地域性的弱化,以及司法政策打击恶意抢注的导向,对域外主体主张的判断应遵循"使用意图+原始使用行为+被动使用行为+建立对应关系"的裁判模式,即当域外主体具有将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意图并存在原始使用行为、经过第三方使用使相关公众建立起标识、商品及其来源之间的对应关系时,对其主张应予支持,以防止消费者混淆.除未注册商标外,商号、企业名称简称、域名、姓名、作品等在先权益亦可适用该裁判模式予以保护.
域外主体;被动使用行为;恶意抢注;相关公众;混淆
2021-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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