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517.2021.03.006

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通知”义务的适用研究

引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义务,起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创设的“避风港”制度,其价值定位是作为沟通“通知-删除”规则与“反通知-恢复”规则之间的“辅助性措施”.随着网络技术与商业实践的持续更迭,传统“避风港”立法列举的“删除、断开链接”等制止网络侵权的必要措施难有用武之地.鉴于此,我国司法实践率先作出破局实验,将传统的辅助性的“转通知”义务扩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的制止网络侵权的“必要措施”.但是,司法对“转通知”义务的扩展,不仅与我国相关立法违背,而且在制度体系、制度平衡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诸多质疑,不宜继续被采纳.我国《民法典》新规总概性地将“转通知”义务界定为独立于制止网络侵权“必要措施”之外的前置性措施.对此,本文建议,未来除应以《民法典》新规为基础,还应进一步深入明晰其适用的主体范围,扫清其实施的技术障碍,强化其执行的制度保障.

转通知义务、立法演化、辅助性措施、独立性措施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

2021-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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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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