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时代网播组织的法律保护困境与应然路径选择——兼评新《著作权法》第47条
在当今媒体融合时代,网播组织已成为文化产品的主要提供者.现实中网播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传统广播组织的互联网衍生平台和独立网播平台.互联网衍生平台依托于传统广播电台、电视台,具有天然的内容资源优势,而独立网播平台播放的节目通常依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而定.由于网播组织目前在我国版权法上的地位模糊不清,实践中网播组织遭遇信号盗播时或以传统媒体的被许可人身份起诉,或以独立的著作权人身份起诉,但在司法实践中均遭遇维权困境.为顺应技术发展趋势,保护并促进网络产业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应将网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保护范围.
网播组织、衍生平台、独立平台、信号盗播、版权法
2021-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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