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0.12.003
论著作权法中的拟制主体
在著作权法中涉及拟制主体判断的领域主要有: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客体适格性)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权利边界).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著作权法拟制主体的择取主要存在普通公众标准、专家标准、创作者标准以及混合标准等等.通过对拟制主体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明晰拟制主体的历史起源及其内涵,同时总结归纳出拟制主体界定的考量因素为:价值基础、所属群体的范围和认知水平、实现成本.根据上述因素的考量,"相关作品领域的假想目标理性公众"是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最佳拟制主体.拟制主体择取标准确定之后,更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工作是将这一标准适用于具体规则的构建以及具体问题的分析中,进而使得法院适用规则更有方向性.
拟制主体、独创性、实质性相似、目标理性公众、商标法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融媒体时代下广播组织权的变革研究"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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