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0.07.005
论商标许可人的严格产品责任
商标许可人的质量监督义务是为了保障商标的品质指示功能,不能作为论证其产品责任的信息中介.严格责任领域中的利益说、风险控制理论和成本分摊理论为商标许可人的严格产品责任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借此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符合《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美国法上的明显制造者理论因存在缺陷而不具有参考价值.商标许可人严格产品责任的承担不仅符合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分配正义的实现,而且还可以防止商标权人的滥用商标行为,遏制商标的过度财产化现象.商标许可人作为非终局责任主体,其所承担的产品责任只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先行赔偿消费者时还可以援用一定的抗辩理由.
商标许可人、严格产品责任、质量监督义务、不真正连带责任
2020-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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