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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20.06.005

论人工智能时代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引用
人工智能时代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产品”要求、授权标准和保护范围上存在着现实困境.对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历史、国际追溯和国内法体系解释表明,其产品可以是非实体性的软件产品、网络产品,因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不存在与“产品”结合的障碍.在判断图形用户界面之功能性设计特征对其可专利性的影响方面,完全可以适用“在一般消费者看来某种设计特征是否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的标准.在我国法的语境下,“一般消费者”实质上是“一般设计者”,故而图形用户界面应当满足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创造性要求才能获得专利授权.鉴于智能图形用户界面的动态、变化状态,多通道和自适应等特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了应提交在形式上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要求的图片或照片外,还应当在简要说明部分对设计特征的非功能性、非用户生成性或机器自动生成性、以及前后一致性和联系性加以阐述.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人工智能时代

本文为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挑战与应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7-19世纪英国自由传统与专利制度的演进研究”

2020-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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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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