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版权与形象权的冲突与协调——以美国法规则与案件为视角
美国的版权法立足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形象权则侧重于保护自然人对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被商业使用的控制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版权与形象权的冲突备受关注.美国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当事人通过合同授权的方式来对版权和形象权的冲突作出安排.但涉及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时,自然人的形象权将受到一定限制.对于原作品之上的衍生品,美国法发展出更为细分的规则,主要依据衍生品与原作品的相关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对形象权的侵犯.美国法为版权和形象权提供的冲突协调之道,有利于为我国提供参考与借鉴,以助推人格的商业化利用得到更为充分完善的发展.
形象权、版权、合同授权、合理使用、衍生品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违约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比较私法研究”;本文受国家留学基金支持
2020-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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