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0.04.010
数字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机制向度——兼论从回应到预防的范式演变
通过对著作权犯罪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发现,我国以往灭火式被动回应的刑法规制存在着过度扩张解释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滞后的立法无法实现著作权的全面保护等弊端.数字时代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理念应进行从被动回应到主动预防的范式转换,保护范围应从关注核心到覆盖边缘.完善路径是在司法层面上,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规制;在立法层面上,应对商业性提供规避手段的“预备行为”进行犯罪化,增设“向他人提供非法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服务罪”.
著作权刑法、复制发行、非法规避技术保护措施
本文是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预防性反恐刑法问题研究”;2018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博士项目“预防性刑法立法问题研究”
2020-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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