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20.01.009
试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关系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确认对象应当局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侵权法律关系之不存在.对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或权益纠纷,可通过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寻求救济.该特定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使得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的确认之诉均不具有确认利益.认定侵权警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以侵权判决为前提,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由此得以与不正当竞争之诉独立存在.两种诉讼分别以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平复当事人因收到侵权警告而可能遭受的不利益,从而构建起完整的救济路径.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不正当竞争之诉、确认之诉、确认利益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2020-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