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9.12.003
《新加坡公约》对我国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
2019年8月中国等46个国家签署的《新加坡公约》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调解解决的渠道.跨境知识产权商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在缔约国申请强制执行.这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意定条款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定条文的实质冲突,同时也会产生和解协议的证据效力问题、可能存在的滥用调解规则等实体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与《新加坡公约》对接的知识产权调解机制,可以考虑以本次国际条约的签署为契机,完善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逐步扩大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并增加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担保前置程序.
新加坡公约、跨境知识产权纠纷、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和解协议
D9;R197.32;G250.7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503081
2020-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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