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9.11.004
论电子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
电子游戏画面是指在玩家操作下形成的动态画面,电子游戏画面的独创性体现于“电子游戏机制”与“玩家的操作行为”,对“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含义的理解应当是“具有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可能性”.因此,大多数电子游戏画面均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件,可以构成一般意义上的作品.但是,现行法律规范下,无论将其归入何种类型的作品都存在争议,应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发掘对旧有规则的可能解读.通过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电子游戏画面更符合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
独创性、可复制性、作品、游戏画面
TP3;TS9
2020-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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