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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9.11.003

有声出版中文字有声化的版权困局与定性探讨

引用
有声出版中的版权困局是对文字有声化转换行为的定性分歧,认定为复制、表演还是演绎将导致不同的权利义务后果.文字有声化转换过程可分为人工朗读和机器输出两种方式.人工朗读的转换属于表演行为,朗读人员可享有表演者权;尽管一些人工朗读体现朗读者个性化的编排设计,但是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原作品的最终表达形式,并不构成演绎.然而朗读过程中对声调音律等进行设计编排或者添加音乐音效,呈现出了一定的节奏和旋律,但是难以构成新的音乐作品.机器输出的转换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复制,目前还无法在著作权法中准确定性,下一步可通过对机械表演的扩大解释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融合人工智能技术的机器输出中所产生的价值利益,其所有者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有声书、朗读、表演、演绎、人工智能

H01;TP3

2020-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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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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