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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9.07.003

论音乐喷泉的著作权法定性——兼评我国“音乐喷泉著作权第一案”

引用
音乐喷泉整体喷射效果的法律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较大争议,最近我国“音乐喷泉著作权第一案”更是将这一争论推上了风口浪尖之地.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皆试图运用“新型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对其进行扩张保护,然而都欠缺妥当的解释力.解决音乐喷泉争议的关键钥匙是结合音乐喷泉的创作机制和形成原理对其进行作品适格性的分析.虽然音乐喷泉的整体喷射效果十分具有美感,但其本质上是基于硬件设备和控制系统运作下的产物,人为因素所起的作用有限,因而其本质上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音乐喷泉、新型美术作品、其他作品、作品适格

2019-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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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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