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9.06.006
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
FRAND承诺可谓是法学上的发现.通过解构FRAND承诺,发现其核心要素与意思表示要素相契合,应是意思表示.目前学界认为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为利益第三人合同或单方法律行为,但细究起来,这两种学说都有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冲突的地方,故无法将其法律性质定义为利益第三人合同或单方法律行为.FRAND承诺并不会产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故FRAND承诺非为法律行为,仅仅是一个意思表示.FRAND承诺的法律本质是以“公平、合理、无歧视”为条件与标准实施者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要约,标准实施者承诺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产生预约合同关系.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标准实施者的信赖利益损失.
FRAND承诺、标准必要专利、预约合同、单方法律行为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课题《团体标准中知识产权处置》项目23318076的研究成果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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