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9.06.005
试论算法的法律保护模式
该采用何种法律模式对算法进行保护,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国内理论研究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以美国为鉴.结合我国当前算法技术发展的特点和发展现状,宜采用专利模式对“白箱”算法和“灰箱”算法施以保护.然而,“黑箱”算法、“感知”算法和“奇异”算法因能实现自我规划和自我设计,已经脱离了人类的有效控制,变得不可预测和不可解释,若对这三种高阶算法继续采用专利或商业秘密等专属性法律保护模式,将会严重冲击《知识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现有框架.因而,不再对这三种高阶算法设定专门法律保护模式的情况下,宜采用非专属性激励机制对这三种高阶算法的设计者、研发者施以奖励.
算法、专利、商业秘密、非专属性激励机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站式版权交易平台理论与实践研究”15BFX145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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