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517.2019.06.004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

引用
近年来,得益于大数据、人工神经网络和机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文学、艺术等领域涌现出大量人工智能创作物.人工智能的自主创造性,使其不再仅仅是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还是人类创作的“合作者”.但是由于人工智能作为创作工具的局限性、不具有自然人的主观能动性及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等,导致其无法在作品创作中具备作者的主体资格,其完成的动作也只是作为人工智能设计者、训练者和使用者创作的一部分.根据当前的技术和法律规范,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其权利归属应以约定优先为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对于非法使用他人所有的人工智能所获得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其著作权归应属于其所有人;属于职务作品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使用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应当归属于单位.

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作品、权利归属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2019-01-07-00-07-E00077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27-3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电子知识产权

1004-9517

11-3226/D

2019,(6)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