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9.06.004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
近年来,得益于大数据、人工神经网络和机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文学、艺术等领域涌现出大量人工智能创作物.人工智能的自主创造性,使其不再仅仅是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还是人类创作的“合作者”.但是由于人工智能作为创作工具的局限性、不具有自然人的主观能动性及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等,导致其无法在作品创作中具备作者的主体资格,其完成的动作也只是作为人工智能设计者、训练者和使用者创作的一部分.根据当前的技术和法律规范,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其权利归属应以约定优先为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对于非法使用他人所有的人工智能所获得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其著作权归应属于其所有人;属于职务作品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使用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应当归属于单位.
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作品、权利归属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2019-01-07-00-07-E00077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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