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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9.04.009

行为保全制度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的适用——基于全国47例典型行为保全案例实证分析

引用
随着互联网的纵深发展,从社交媒体、在线娱乐、新闻门户等内容产业,到数据网络、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应用商店、输入法等工具应用,各互联网细分领域竞争都异常激烈,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内容产业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频发的新领域,数据不正当竞争大量爆发,流量入口是手机厂商的必争之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考虑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实际,明确“难以弥补的损害”标准,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其出台更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通过对近六年全国典型行为保全案例实证分析发现,预计未来两年将会迎来行为保全案例爆发的高峰,互联网产业涉及行为保全案例最多,互联网竞争模式演化导致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行为保全比例持续增高.未来,建议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修改完善时扩大对数字内容产业的适用范围,统一“胜诉可能性”标准,有效衔接诉前行为保全与诉中行为保全,提高互联网产业的司法保护水平.

行为保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内容产业、数据竞争、实证分析

201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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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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