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9.02.006
论VR三维数字模型的作品属性
除了独创性,作品是否必须具备固定性是判断VR三维数字模型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综观国外著作权立法实践,固定性并非必须必要.并且,作品的非固定性是目前理论通说.在数字时代,符合独创性标准的作品只要能够以可被外人感知的方式呈现即应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ⅥR三维数字模型异于创造性、艺术性要求均高于一般作品的美术作品.VR三维数字模型虽然形式上似于实用艺术品,却因其重视感官体验、缺乏实际功效而实质上并不属于实用艺术品.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目标代码与VR三维数字模型保持一致.将VR三维数字模型归入计算机程序的范畴不仅符合法理,也符合著作权制度的利益平衡要求.
VR三维数字模型、作品、计算机程序
2018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2018MFXH008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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