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9.02.002
对我国当前合理使用修改的思考——以德国“合理使用”为视角
1871年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德国著作权法》中,只有4条具体的“合理使用”规定.20世纪后,德国修改其著作权法,并形成了“一般概括式”与“法定列举情形”分开适用的“合理使用”立法例.此立法例沿用至今,由此也可知,德国采用的是较为开放的“合理使用”立法技术.对比德国可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立法例过于封闭,缺乏一般概括条款,并不鼓励后续创作.《著作权法(修订稿)》中新添“其他情形”和合理使用一般概括式条款是合适的,删除或明确“其他情形”的做法将僵化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但建议将“其他情形”修改为“特定、特殊情形”,这既符合“三步检验法”表述,也可为今后法院的解释适用提供思路.
《德国著作权法》、立法例、合理使用、自由使用、三步检验法
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2017年“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培养研究生项目”201707080013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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