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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9.01.004

数据可携权之审视

引用
数据可携权是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权利体系中首次创设的新权利,具有打破用户锁定效应和增强个人数据控制的重要意义.但在理论层面上,数据可携权并非是基于反垄断理念和信息自决权所必需引入的,且存在加重中小企业负担和权利范围不清的问题.在实践层面上,数据可携权赖以执行的“结构化、通用、机器可读的格式”尚未形成统一可行的数据传输框架,且还存在第三方权利冲突和潜在的安全问题.我国虽已有数据可携权规定的雏形,但在经过充分的产业情况调研以及实践检验之前,我国暂不适宜引入数据可携权.

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可携权、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场景风险监管’模式研究”17CFX069

2019-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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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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