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8.11.006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兼论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近年来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迅速增多,司法机关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循“法条中心主义”或“事理中心主义”两类路径开展司法认定.但“损害+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适用于互联网竞争时局限明显,“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司法自创设规则也存在内生性缺陷.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立了“互联网专条”,对一般条款也做出了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位一体的利益观,并确立了“扰乱竞争秩序”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核心要素及“原则、法律、商业道德”三阶观察体系,相应地廓清了商业道德在一般条款适用中的外延和顺位.在审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司法实践需恪守法律适用的规则,遵循互联网经济规律,疑难案件中审慎有效适用利益衡量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需加快制定,明确和细化适用要点并赋权法官为利益衡量.
互联网新型竞争、不正当竞争、竞争秩序、损害、利益衡量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业融合中平台竞争规制与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研究”14CFX041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5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