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8.09.006
试析高校国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配置问题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转化法》)将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下放给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后至今,我国立法机关与新闻媒体报道中仍然频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笔者经过规范性研究认为:财政部已经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授予高校处置国有科技成果的自主权,造成问题的原因是《转化法》第19条对高校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限制性规定.由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人不能获得成果知识产权,导致国有科技成果无法由最适格的主体进行转化.笔者分析《转化法》第19条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利益冲突的立法目的与实施效果客观的局限性后,认为应当通过两条思路解决国有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一是修订《转化法》第19条,赋予科技人员受让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二是按照财政部的建议建立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技人员、国有资产
201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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