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8.09.003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当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缺失不足以成为生成物可著作权的阻碍,是否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应以生成物本身为研究对象,适用客观最低创作力标准进行判断.我国可借鉴英国《著作、设计和专利法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结合近因原则,将对生成物做出重大贡献的“必要安排之人”视为作者,以填补适格主体的空缺,即以使用者、投资者为核心构建智能作品权利体系,以适应、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
人工智能、生成物、可著作权性、著作权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站式在线版权交易平台理论与实践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15BFX145
201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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