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8.04.007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不当得利研究
网络著作权侵权形态非常多样,导致针对不同形式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责任判断标准.而在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形下,法律政策较多地考虑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创新价值,却忽略了被肆意侵权的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导致现有的利益分配机制明显失衡——网络服务商借助新型的商业模式赚的盆满钵满,权利人却无法从中分享本应获得的作品收益.为了打破这种僵局,又不至于对现有体系造成严重冲击,可考虑引入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不当得利制度.本文在总结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结果的基础上,参考传统出版社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需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做法,得出如下结论:网络内容提供商在履行了适当的事先审核义务后可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著作权人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因侵权获得的经济利益;提供存储、搜索等网络技术的服务提供商,若从用户的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收益,则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较高注意义务,若其没有履行该注意义务,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反之则应依不当得利返还所得利润.
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不当得利请求权、注意义务、赔偿责任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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