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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8.04.005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专利侵权中的过错认定问题探析

引用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未直接销售或许诺销售侵害专利权的产品,在平台上的商家构成直接侵权行为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关键在于对其主观过错的认定.建立以注意义务之违反为标准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通过综合考虑互联网的特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角色定位及能力大小、技术手段的可能性、运营成本、产业发展等因素,赋予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审查注册用户信息的义务、信息提示义务和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机制的事前义务以及事后的侵权通知形式审查义务、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的义务时,则构成帮助侵权行为,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主观过错、帮助侵权、注意义务、通知与移除

2017年度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6C35G2050529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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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1004-9517

11-3226/D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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