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8.02.002
我国著作权法对雇佣作品原则的移植
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是当今世界各国解决作品版权/著作权归属的两大体系,二者均奉行“创作人为作者”原则,但是作为补充,美国《版权法》创造性地规定了雇佣作品原则,赋予了雇主原始版权人的地位,从而使其对该类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之初便移植了这一原则,将之适用于《著作权法》第11条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中,但是移植效果却差强人意.适逢《著作权法》修订之际,本文借质疑“法人作品”现行规定之由,对新形势下我国移植“雇佣作品原则”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在平衡国内传统价值和原则的前提下适用雇佣作品原则进行了探讨分析.
法律移植、雇佣作品、法人作品、公平分配、创作
2018-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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