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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7.12.008

传记作品的文学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益维护

引用
作者以传主人生为题创作的文学作品称为传记作品,社会公众通过阅读传记作品之后对传主的经历、性格、能力以及关系等方面产生认识,作者创作传记作品是其自由,对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又由于传记与传主的密切关系,作品的传播会对传主乃至其利害关系人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会侵害其人格权益.人格权益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如何平衡作者的文学创作自由与传主的人格权益之间的关系,除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权益进行考量外,国家政策的导向、社会公众的反映等方面也是纠纷解决中需要注意的内容.

文学创作自由、人格权益、公共利益、边界

2018-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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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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