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7.10.004
服务商标保护的特殊性——兼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尽管《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的保护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但服务商标有其独特性,因而其保护与商品商标的保护有巨大差别.服务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跨类使用是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常态,其注册类别与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所感知的类别几乎必然存在差距,服务商标的侵权救济也与商品商标的救济有明显不同.对非诚勿扰案及相关中国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正视这些差距,跳出法释[2002] 32号第十一条的框架,有利于避免服务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偏差.
服务商标、商标使用、类似商标、侵权救济、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F76;D92
2017-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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