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7.06.001
论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以实现FRAND条款的目的为导向
在解释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时,各国司法实践做法不同.我国倾向于将FRAND条款解释为单方法律行为,这主要是基于“本来的思考方法”,也即仅从FRAND语义角度来推定其法律效果.这种方法下的解释论由于缺少FRAND条款作为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目的导向性,造成FRAND条款在促进专利许可市场交易这一功能效率上的丧失,致使FRAND条款的目的不能被实现.因此,在解释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时,有必要从“本来的思考方法”转换至“机能的思考方法”,引入FRAND条款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政策的目的与功能这一视角重新加以审视.本文认为,宜将FRAND条款解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SEP权利人由此负有以FRAND条件进行交涉的义务.
FRAND条款、单方法律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D9 ;D92
2017-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