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7.03.010
试论侵害商标权下生产者与销售者的竞合侵权形态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商标法规定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包括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司法实践则困惑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应为独立侵权、分别侵权、共同侵权抑或其他侵权形态,及相对应的责任类型应为单独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抑或其他?由于侵害商标权的生产、销售行为存在基础—条件关系、损害重合等特点,故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实构成竞合侵权形态,对应责任类型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据此提出立法政策的建议.
商标侵权、竞合侵权、不真正连带
D9 ;DF4
2017-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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