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6.08.007
论商标先用权中的“商标”与“使用”
商标先用权的立法确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既体现了“使用”的价值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可, “使用”在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的地位藉此得到了明确,也充分弥补了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缺陷与不足.但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商标先用权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困难.为此,应当将对“商标”的保护延伸至“商业标识”,并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在先性而非其影响力,同时应当正确理解商标在先使用的主观状态.
商标在先使用、先用权、商业标识
D92;DF5
2016-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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