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6.08.004
美国追续权立法研究——兼谈对我国追续权立法的影响与启示
一直以来,美国都是坚定的追续权制度的反对者,美国联邦层面曾数次进行追续权立法尝试,皆以失败告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州法层面曾实施过追续权制度,但也被法院认定违宪而废止.但是,美国在2013年改变了立场,转而支持在联邦层面引入追续权制度.考虑到美国在世界艺术市场上的领头地位,一旦美国进行追续权立法,这将对我国追续权立法施以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压力.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新增了追续权条款,我国可以从美国追续权立法实践以及讨论中获得启示.在追续权制度的实施上,我国应当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并且规定信息获取权,探索建立艺术市场登记制度.在追续权的权利限制上,追续权不应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
追续权、著作权、美国
D92;DF5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追续权制度的创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HDZF2016-1-002本文为法国埃菲尔政府奖学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
2016-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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