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6.07.010
在先著作权主张中“接触”的审查与判断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设计者为同一主体或者取得了商标设计者的授权,就不会产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的问题;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就会造成与他人著作权的冲突.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主张的,需要证明诉争商标与其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还要证明诉争商标注册人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到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中,在判断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时,需要结合作品的独创性、日常经验等因素综合判断.
商标法、著作权、可能接触与接触、审查判断
D92;I20
2016-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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