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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6.06.005

网络版权纠纷中“服务器标准”的适用与完善探讨

引用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纠纷日益增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适用的标准不一,导致网络版权保护困难重重.我国立法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充分规范新技术条件下出现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包括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它们是“一机两翼”,缺一不可的关系.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灵活适用“服务器标准”,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并受到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原则、技术中立原则等的限制.“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弥补“服务器标准”适用的不足.

网络版权、网络传播行为、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

D92;K2

201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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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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