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517.2016.05.004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问题研究——以专利侵权为视角

引用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形态应为“故意”和“过失”.“知道规则”中的“知道”二字应解释为“明知”和“应知”.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过错的认定标准,应采取专业知识人标准.对于“故意”可采取主观标准,对于“过失”可采取客观标准,其中“故意”的判断可用“通知删除规则”加以辅证, “过失”的判定,可以设定一定审查义务或注意义务.包括对重复侵权产品的审查、对增值服务产品的审查、对未列明侵权信息但可以合理推知产品的审查义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过错、审查义务

TP3;TN9

2016-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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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1004-9517

11-3226/D

2016,(5)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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