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6.05.004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问题研究——以专利侵权为视角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形态应为“故意”和“过失”.“知道规则”中的“知道”二字应解释为“明知”和“应知”.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过错的认定标准,应采取专业知识人标准.对于“故意”可采取主观标准,对于“过失”可采取客观标准,其中“故意”的判断可用“通知删除规则”加以辅证, “过失”的判定,可以设定一定审查义务或注意义务.包括对重复侵权产品的审查、对增值服务产品的审查、对未列明侵权信息但可以合理推知产品的审查义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过错、审查义务
TP3;TN9
2016-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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