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6.04.005
商业标识共存的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商业标识共存已经成为解决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有效路径,其可分为商业标识协议共存与商业标识法定共存两种类型.从成因上看,商业标识共存既是商业发展的结果,也是基于现有商业标识多头立法下的无奈选择,亦是实用主义哲学在法律上适用的结果.考虑到商业标识形态下符号表达的有限性,以及保护财产利益的客观要求,法律应当准予商业标识间的共存,商业标识共存具有正当性.商业标识共存之认定应从四个方面入手,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商业标识使用所形成的市场格局,允许经过善意、规范性使用的商业标识共存.
商业标识、共存、类型、考量因素
D92;D91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现代知识产权权利保障的利益融合与矛盾冲突”阶段成果,项目HDZF-2014-2-4126;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追续权制度的创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HDZF2016-1-002
2016-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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