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6.03.002
从"商标混淆"再看"非诚勿扰"案件
判断"非诚勿扰"节目究竟有没有侵犯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应首先明确中国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再照侵权标准,进一步明确本案侵权是否最终成立.本案中,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在先商标未构成相同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并且,二者服务也未形成类似,在没有明显反证情形下,可以直接江苏电视台侵权不成立.本文在此基础上试想了消费者混淆情形,得出的结论是,消费者混淆也不会存在,因而更进一步证明了江苏电视台侵权不成立.
商标侵权、相同服务、类似服务、消费者混淆
D9 ;DF5
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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