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6.01.006
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条款关系辨析《商标法》与《专利法》修改草案惩罚性赔偿条款之对比分析
惩罚性赔偿条款引入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呼声颇高,《商标法》的修正案首先得以确立,《专利法》的修改草案中亦有体现.但二者在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上存在着分歧,前者采用单一性模式,后者采用兼容性模式.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适用条件以及法定赔偿替代惩罚功能的角度考虑,单一性模式更符合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立本意,更契合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因此,《专利法》乃至《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当参考新《商标法》的规定采取单一性模式并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之上限.
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专利法修改、单一性模式、兼容性模式
G25;D92
2016-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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