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6.01.003
以功利主义解读互联网新形势下版权侵权的判定规则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法规则,尤其是针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规则,传统的功利主义并无法完全解读,也无法对未来作出准确预判.本文主张网络时代下的版权问题需引入新的功利主义去解读:相较于传统的功利主义所平衡的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的二元利益,网络时代的功利主义还须平衡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故为三元功利主义.质言之,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直接侵权和合理使用的问题上,可以沿用传统的二元功利主义去解读;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版权共同侵权立法与司法规则,则应引入三元功利主义去解读.
二元功利主义、三元功利主义、中介、立法者、司法规则
D92;D9
2016-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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