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5.12.014
商标独占使用多重许可法律问题研究帕弗洛公司诉艺想公司、毕加索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评析
在实际的商标运营中,商标权人为一己之利,存在对外多重独占许可的可能,知识产权权利变动规则不如物权变动之清晰可辨,导致被许可人之间产生激烈的利益冲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恶意串通,通常表现为利用合同形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及与相对人之代理人串通损害相对人利益.认定恶意串通,不仅要证明被告主观上具有加害的故意,还要证明客观上具有勾结、串通的行为.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难以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即使未经备案,仍可对抗非善意的第三人.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非善意第三人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恶意串通、权利归属
D92;D9
2016-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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