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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5.11.006

增加现有技术的可实施性的建议

引用
现有技术对专利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授权以及后续的专利维权都至关重要,现有技术也界定了改进发明创造的分界点.美国和欧洲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均要求现有技术具备可实施性,然而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均未对此作出规定,也没有相关案例出现.虽然这与专利法实施和运用的时间长短密切相关,但是中国专利法发展和完善速度是史无前例的.本文通过对欧美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的分享,希望能够引起对中国专利法中现有技术的实施性的思考.

现有技术、可实施、新颖性、创造性、专利维权

X-0;U2

2015-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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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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