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5.10.007
论专利法中法定赔偿制度的终结
中国专利侵权救济中的法定赔偿制度不是国际条约的强制要求,不能解决中国损害赔偿计算中的实际问题,而且掩盖了中国当今司法实践中的损害赔偿举证困难和程序规则不利于两造配合举证的问题,导致法庭合法地规避实际的损害赔偿计算.对比美国和德国,没有法定赔偿制度,其专利侵权损害救济同样完善.考察版权法或者商标法里的法定赔偿,并不能推导出专利法中法定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专利权人直接寻求法定赔偿的普遍性也不能说明法定赔偿的正当性.法定赔偿制度是对于以实际损害为基础的专利损害赔偿制度的破坏,因而,专利法领域的法定赔偿制度实无必要.
损害赔偿、法定赔偿、计算方法、实际损害、侵权人的获益
D9 ;D92
2015-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