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5.06.010
论表演者权的法定主义
学界通过“四说”与其说是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合理性的论证,不如说是对知识产权私权合理性的论证.表演者权入法的历史、表演者权私权的本质、表演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法定主义原则的选择的合理性.严格法定主义原则可能会导致司法僵化是伪问题.及时修法、谨慎设置兜底条款,竞争法保护模式,为表演者法益的保护开辟了创造性司法之路,从而有效缓解知识产权体系化过程的所谓的法定主义和僵化性的矛盾.
法定主义、表演者权、创造性司法、体系化
D92;DF5
中国法学会2014年自建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CLS2014 D006
2015-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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