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4.09.006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兼评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上诉案
近日,广东省高院就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上诉一案作出的终审判决1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此案源于2011年12月华为起诉交互数字在对华为的专利许可中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案件经深圳市中院一审后,原被告双方均上诉至广东省高院,两审法院均在认定交互数字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上,考察了当事人之间的专利许可是否存在过高定价,搭售等问题,并最终判定被告在专利许可中实施了垄断行为.虽然自原被告三年前交锋伊始就有学者研究本案相关问题,但彼时案件尚未进入二审阶段,很多相关的事实与证据未予公开,而缺乏案件事实与必要数据得出的结论可能不甚周延.故本文以最新公布的判决书为研究对象,遵循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则,对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就是首先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进而认定权利人的市场支配地位,以此为基础,最终运用合理原则讨论被告行为的可责备性.
界定标准、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华为、美国、交互、数字、专利许可、被告、垄断行为、广东省、案件、研究对象、相关市场、上诉、判决书、基础、基本规则、合理原则、高院
D9 ;D92
2014-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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