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14.08.008
“难以弥补的损害”之判断规则及类型化研究以知识产权侵权诉前禁令为视角
法院作出知识产权侵权诉前禁令,在实体上通常应具备以下两要件:申请人享有知识产权,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不采取有关措施,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其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要件(以下简称损害要件),作为诉前禁令制度的根基与精髓,既无明确的法律含义,又无科学的判断方法,且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对此要件进行研究,有助于填补法律空白,并对其他民事权益保护起到推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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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F75
2014-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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