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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4.07.017

当“勇士”遭遇“魔女”网络游戏纠纷案侵权认定及判赔探析

引用
案情介绍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地下城与勇士》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包含商标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2008年2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上线.涉案游戏《地下城勇士与魔女》著作权人为被告二上海永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上海永晨公司授权被告一北京掌娱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运营推广该款手机游戏软件.后经双方协商,北京掌娱公司于2013年8月向国家商标局就“地下城勇士”申请商标注册,但截至本案庭审时尚未获得批准.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地下城勇士与魔女》在各种主流互联网手机软件应用平台上均可下载安装,并可进行相关操作.

魔女、网络游戏、纠纷、地下城、软件应用平台、大陆地区、商标注册、著作权人、中国、知识产权、游戏软件、相关证据、相关操作、授权、手机、上海、软件技术、科技、公司运营、被告

I20;TP3

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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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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