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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14.07.016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律师见证书证明力探析

引用
律师见证书的证据效力不等同于公证书,律师见证的事实非法定免证事实.律师见证书和所附的录屏光盘应当分别按照证人证言和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审查认定.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31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出“电影著作权声明”,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为电影《未来警察》、《财神到》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其将上述影片的著作权权利转授权给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分公司中影策划分公司(简称中影策划分公司)行使,具体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类型为独占性许可,授权期限为自各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至各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律师见证、公证书、电影、著作权、转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影片、集团、人民共和国、版权保护期、证人证言、证据效力、证据规则、台湾地区、审查认定、权利、免证事实

D92;D99

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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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1004-9517

11-3226/D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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